案情簡介
2020年11月1日,A保潔公司與劉某簽訂勞務合同書,約定劉某從事清掃保潔工作,月工資1570元,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。
2021年7月28日下午,劉某在從事清掃保潔工作時,因突發疾病被送往某附屬醫院就診,診斷為:[左側基底節區]腦內出血、[左側]丘腦出血、[左側]顳頂葉腦出血、多個腦室出血、蛛網膜下出血、吸入性肺炎、多發性腦梗死、原發性高血壓[3級,高危]、脫髓鞘性白質腦病。
劉某被下發病危病重通知書后,即被送回華亭市東華鎮黎明村老家,劉某實際住院治療1天,花支治療費3143.13元。2021年8月1日劉某去世。
劉某家屬認為A保潔公司應對劉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,A保潔公司雇傭的劉某是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,在入職前未檢查過劉某的身體狀況,在選人上存在過錯;劉某作為環衛工人,入職后無相應保障措施,A保潔公司未提供高溫作業的必要勞動保護,對高溫作業期間雇員狀況未盡到審查義務;劉某生前不吸煙不喝酒,無高血壓、冠心病等疾病,在工作崗位上發生事故最終死亡完全系A保潔公司對其工作環境無保障,超負荷工作引發的;因此,A保潔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雙方協商不成,劉某家屬遂將A保潔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A保潔公司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。
裁判結果
法院認為,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,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。
本案中,受害人劉某的死亡是因為突發疾病死亡,該病屬于事前不可預知的疾病,A保潔公司與劉某對疾病的發生均無法預見,但劉某是在執行工作任務中突發疾病死亡,按照公平原則,A保潔公司應當分擔一定的損失。
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,分項計算:(1)醫療費,按照原告提供的票據,確定為3143.13元。(2)誤工費,以實際工資確定1天,即52元。(3)護理費,以實際住院1天計算,即163元。(4)交通費,酌情支持500元。(5)住院伙食補助費,以實際住院1天計算,即100元。(6)死亡賠償金,按照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.3元,根據死者劉某死亡時年齡,計算17年,即175853.10元。(7)喪葬費,按照職工年平均工資83392元計算6個月,即41696元。(8)精神損害撫慰金,不予支持。
以上各項費用共計221507.23元,根據公平原則,法院確定A保潔公司承擔20%的補償責任,即44301.45元。
律師分析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A保潔公司應否對劉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:“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,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?!?br/>
在本案中,劉某在從事雇傭工作中,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。A保潔公司和劉彥林對損害的發生均沒有過錯,但A保潔公司作為劉某的雇主,是劉某提供勞務的受益人,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對劉某的損失進行分擔。因此,法院判決A保潔公司承擔20%的補償責任并無不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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